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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经济考量——以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前毁约为例 被引量:1
文献类型:期刊文献
中文题名: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经济考量——以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前毁约为例
作者:杨亮
第一作者:杨亮
机构:[1]贵州理工学院,贵州贵阳550003
第一机构:贵州理工学院
年份:2022
期号:5
起止页码:163-165
中文期刊名:法制博览(名家讲坛、经典杂文)
外文期刊名:Legality Vision
语种:中文
中文关键词:房屋租赁合同;违约方合同解除权;承租人;租赁期
摘要:在处理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,是否赋予违约的承租人合同解除权这一问题上,不能通过一个简单的正、误判断予以解决,应结合市场实际,从全局性上对该问题进行分析,从而得出一个更为均衡的结论。笔者为分析这一问题做了三种制度设计上的假设。第一,在出租人无其他违约事由的情况下,不赋予承租人合同解除权,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执行至期限届满为止,这将导致无端增加了很多空置的房屋,并且使得低风险偏好的潜在承租人不再进入租赁市场。第二,赋予承租人任意解除权,且承租人不用支付违约金。这一制度安排,限制了出租人的权利即合同的稳定性,加之法律对承租人提前退出的倡导、支持,不可避免增加了出租人谈判难度,也将吓阻、劝退潜在的出租人。第三,赋予承租人任意解除权,但承租人需要支付一定违约金。这种制度安排仍然无法避免租赁房屋的制度性的缩短租期,但是对出租人的补偿更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。总而言之,在租赁合同的制度设计中应更加着眼于市场机制的发挥,并且保障市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。
参考文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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